企业把发票作废,结果被税务局连夜彻查:作废发票千万不能用这几种方式!

129 2022-08-25 12:03:27
税务机关对一家企业展开为期10个月的税务稽查,起因竟然是两张作废的发票,你有没有被惊到?
作废的发票到底该如何处理?看看本期的文章,你将会有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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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发票作废小心“撞上暗礁”

有的企业到每月末发现进项不够,便打起了“降低销项”节税的主意,傻乎乎地大量作废发票,还暗自窃喜地认为反正是“以票控税”。

哪曾想,“金税四期+增值税风险防控预警系统+大数据”,堪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违规作废发票的处罚:


  • 补缴税款
  • 加收滞纳金
  • 罚款
  • 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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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自查自纠非正常作废发票
(一)恶意隐瞒收入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纳税人通过将已开具发票作废,下月重开,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免征额以下,从而达到不上税的目的。
1.免征额附近大量作废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原小规模免征额为月10万或季度30万,现小规模免征额调高到月15万或季度45万。
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额就随着免征额临界点浮动,人为控制开票额作废发票,这样不想引起税局的注意都难。
已有公司因在临界点作废发票被税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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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认定标准附近,作废发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销售500万元以下,只要销售额超过500万就会被税务局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很多纳税人为了享受小规模优惠,人为的作废发票以控制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以后再这样操作,小心被税局秋后算账!
(二)恶意串通作废发票
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接票方虚列成本。即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开具的部分发票(未收回发票联),接票方虚列成本,从而达到偷税目的。
(三)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
一般来说,企业作废发票属于偶尔情况。但是突然在某个时段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很难不让税务引起怀疑,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税少缴税款的行为。
(四)重开发票和作废发票一模一样
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这些项目都是税务机关比对的重点。
同一笔业务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你有问题”这个问题还用去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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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保你安然的发票作废理由

  • 开具错误
  • 销货退回
  • 销售折让
  • 服务中止

(一)一般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温馨提示: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10年。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2.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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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不是叫“发票”的就可以作废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三)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五)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